【本報訊】網上賣淫日趨嚴重,昨有2名男子由內地來港涉嫌賣淫被捕,有法律專家表示,男妓來港利用互聯網賣淫,最高可判監7年半,刑罰與妓女無異,而幕後操縱賣淫活動集團主腦最高可判監10年。
法律專家梁永鏗稱,本港目前沒有一條法例針對賣淫活動,但若果有人唆使他人進行性交易,唆使者不論男女,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而在網上提供賣淫資料會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案中男妓來自內地,同時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判監禁2年,故案中2人最高可被判監7年半。
案中賣淫集團主腦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不過警方舉證跨國賣淫集團時可能有困難,但可與其他國家合作調查,及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協定》安排移交犯人來港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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