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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員投訴:聘約條款不公平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8-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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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麗霞(中)指,僱傭條款中,以「僱員離職後24個月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最不近人情。本報記者邱益忠 攝

 【本報訊】(記者 邱益忠)打工仔最怕遇上無良僱主,被迫簽下具剝削的不平等合約。有工會表示,今年首半年接獲148宗銷售業僱員的投訴個案中,約3成涉及僱傭合約內有不公平條款,包括僱主無故減少僱員年假或病假、無理扣薪,甚至違法不供強積金等。不過,在各種不公平條款中,以「僱員離職後24個月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最不近人情,工會指收到4宗有關投訴,事主往往怕被前僱主控告,離職後不敢重投銷售業,慘被剝削就業自由。

 成衣業、文職及零售業職工總會今年1月至6月共處理148宗銷售業員工投訴個案,發現近3成(48宗)的僱傭合約帶有不公平條文,當中包括減少僱員享用年假及病假的福利、藉扣薪及不合法的通知期「綁死」員工、違法不供強積金、以及終止合約時不向員工賠償。

4個案禁制員工離職後他投

 該會總幹事張麗霞昨在記者會上表示,最過分的情況是僱主和僱員簽訂的合同中列明,離職後24個月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她說:「我們共收到4宗這類型的個案,有售賣內衣或汽車的銷售員因為怕被前僱主發出律師信,不敢重投銷售業。」她認為,不少銷售員在行業打滾多年,要從事其他行業非常困難,批評這些限制性條文嚴重剝削僱員的就業自由。

 工會亦收到有僱員投訴,指公司結數時發現遺失2,000元,竟要求她私下簽訂協議,賠償2,000元給公司。張麗霞指出,每次事件僱主只可以按值扣除,上限為300元,「事件中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僱員遺失金錢,便要該僱員賠錢,是相當過分」。張說,不少投訴人都是缺乏工作經驗及求職心切的年輕人,容易墮進陷阱,提醒僱員簽約前要了解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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