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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購二手物業,應先查清物業是否曾發生事故或存有法律糾紛。
唔熟唔食 港人在珠三角投資廠房、寫字樓也要慎防陷阱。港人劉小姐於2006年初,聽說一位老鄉有一棟廠房可低價出讓,商談中了解到,該廠房是一宗訴訟案中的抵押財產,老鄉是訴訟方的法定代表人,聲稱保證取得廠房的所有權,然後再轉讓給劉小姐。
輕率簽合同 付款才知上當
劉小姐於是輕率地簽下一份《合同書》,約定承讓老鄉「享有權益」的廠房一棟,老鄉3個月後辦妥房產買賣手續。劉小姐須先行支付20萬元人民幣定金,如房產買賣手續不能辦成,則其老鄉應雙倍返還定金。合同簽定後,劉小姐按約支付了20萬定金,老鄉拿到錢後即不知所蹤,房產買賣手續的辦理也無從談起。
劉小姐在得不到房產、定金又收不回的情況下,於2008年向法院起訴,該案目前尚未了結,劉小姐至今尚未收回20萬元本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並不是所出售房產的權利人,無權處理該房產,故由他訂立的合同無效。因此,劉小姐只能要求被告退回自己所付的20萬元定金,既得不到房產,也無權要求被告雙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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