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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不應變法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28]     我要評論

梁安琪 資深評論員

 香港本土核心價值觀之一是尊重法治精神,所以司法獨立的原則很重要,然而這個原則要是雙重標準的話,那便有自欺欺人的成份了。

 較早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宣布提早退休,立法會內隨即有反對派人士聲稱,倘若未來首席法官的人選引起爭議,該會應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有關人士,接受議員質詢,這種思維,正是與司法獨立的精神背道而馳的。誠然根據《基本法》第九十條,本地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但同意不等於候任法官要由立會成員面試,單憑「民選」二字,不可成為濫權的萬用藉口。

 此外,新世界就立會專責委員會傳召權的司法覆核敗訴,表面上看來,因高院裁決法庭不應輕易干擾立會內政而維護了立法司法獨立,但正如上文所言,如此「司法獨立」是否有雙重標準之嫌?既然法庭尊重立會運作,則立會又應否變相而成為法庭?

 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中列出,立會職權有十項,而在第十點寫明「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本人研讀此條文認為最關鍵字眼是「如有需要」,且看現時立會紀律鬆散,不少所謂議員只以自己個人喜好行事,做了很多事,講了大量的粗口皆被證明「並無需要」,動不動便引用特權法,完全偏離了「如有需要」的要求,這是很不公平的。

立會權力應受制約

 在人權平等的理念下,為什麼有人可自享特權?這不是很自相矛盾嗎?當年立法通過這容許立會權力幾近無限脹大的條例,似乎是一小撮政客牢牢綑綁�茪@己權慾,多過直接關乎公眾利益,此條例絕對有值得修訂的地方。

 真正尊重司法獨立,立會便不應濫用特權法,隨時變成法庭,但到時卻並非傳召作證,而是將一己不喜好者在「鏡頭前」加以糟質來增加政治本錢。在上述官司判決出來後,有反對派大呼「不是有錢大晒。」但,難道立法會便可「大晒」?這是什麼歪理?香港的廉政公署、商業罪案調查科都很專業,政客濫用條例侵犯人權,是民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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