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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電梯8條鋼纜中有7條完全斷裂。資料圖片
【本報訊】大埔富善h善雅樓於去年10月發生升降機下墜意外,升降機8條鋼纜斷掉7條,由14樓急速下墜至槽底,幸好當時升降機內無人。涉案升降機承辦商蒂森克虜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昨日承認一項未按照升降機安全條例的規定進行保養及維修,被判罰款5千元,另一項有關未有就該升降機進行監管的控罪則被撤回。法官指有關控罪最高刑罰只是罰款5千元,認為法例已過時,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案情透露,去年10月25日早上,已有居民投訴富善h善雅樓32號升降機有不正常晃動。被告公司派2名技工到場檢查,但約10分鐘後便離開。同日下午約7時許,一名游姓(譯音)男居民乘搭該升降機時,聽到像磨擦鐵板的聲音,同在升降機內的女童因感害怕離開,但該男子仍乘搭至地下,期間升降機輕微下墜及燈光閃爍。約11分鐘後該升降機便從14樓下墜至槽底。
閉路電視揭2技工無檢查
2名技工其後解釋,當時檢查只認為是因升降機的抽風系統有問題而產生不尋常聲音,所以只減慢其轉動速度,但透過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顯示,2名技工當時並沒有做過任何檢查。而製造該升降機的公司曾建議需每2個月檢查一次,但被告公司卻對員工指示每3個月進行日常檢查一次。其後多名專家對此作出查驗,認為是因升降機的對重鉈滑輪軸承損壞,8條鋼纜脫離對重裝置,而當中7條被拉斷。
被告公司:已紀律處分技工
辯方在求情時指出被告公司初犯,而且該2名技工已受紀律處分,今次事件亦沒有造成任何傷亡。另外被告公司在事後亦已更換該升降機所有零件及重新檢查。
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在知道這項控罪最高刑罰只是罰款5千元時,感到出奇,指法例過時,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他指被告公司不應單單依賴該2名技工,應有一些事後再檢查的制度。裁判官形容今次案件非常差劣,不希望再有類似事故發生,故重判被告公司最高刑罰5千元,以反映其嚴重性。被告公司昨日就事件回應,強調事故只屬罕見事件,它們已在今年1月完成該升降機替換強化裝置,並承諾會繼續遵守公司內部指引及政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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