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一:申請人從事體力勞動工作逾30年,57歲時意外被截去一條小腿,不能再從事原有職業,亦無法覓得適合的工作,5次申請津貼及一次上訴均失敗。縱然審批指引列明,假如因殘疾而無法「從事原有的職業及擔任其他合適的工作,大致相等於全面喪失機能」,但社署職員審批時卻認為,不應考慮社會及環境因素。
公署意見:
■社署沒有要求醫生澄清或闡釋;
■「工作能力」除需醫學判斷外,亦需考慮社會及環境因素。
個案二:一名申請人首兩次申請只被評患有「右腿小兒麻痺症」卻各獲批6個月津貼,第3次申請時被誤評為「腰椎骨關節炎」而獲批6個月津貼。第4次再申請時,另一名醫生卻拒絕批出津貼。
公署意見:
■數次審批的結果矛盾,社署卻沒有要求醫生澄清。
資料來源: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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