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香港人向來喜歡跟風,東洋人的「野外露出」和西洋人的「裸照快閃黨」,經已在本土登陸!對於有樣學樣,在大街小巷公然赤裸拍照的人,當局擬以「有違公德」之罪來打壓!
可是,撇開道德問題不談,單講法理,以「有違公德」(Outraging Public Decency)來控告鬧市拍裸照者,未必有百分百之勝算。事關,此罪成立的必然條件,是其違反公德之行為,須為「公眾」目擊。
以一九九五年的R v. Walker為例,被告於家中企圖非禮一名十歲女童,謊稱玩遊戲,將她眼睛蒙住,然後要她張開嘴巴,圖謀不軌,繼而又在女孩面前手淫。他被控「違反公德」,初審罪成判監半年,但上訴時法官卻指出,「違反公德」的事發地點雖未必一定要在公眾場所,但一定要為「第三者」所目睹,否則不符合定罪要求,最終被告上訴成功。
二零零六年的R(on the application of Rose)v. DPP案,更適合與「裸照快閃黨」對比,皆因兩者皆涉及了媒體。此案案情是︰某男在凌晨一時左右,與女友走在街上,性慾大發,於是走進銀行通宵開放的提款機小廳,由女友為他口交!他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小廳雖有玻璃,但深夜街上無人),兩人速速完事而逃,卻忘了小廳裝有通宵錄影的閉路電視!翌日早上,一名銀行女經理翻查影帶時,發現二人淫穢之舉,立即報警。
男子初審被判罪成,他不服上訴,爭議的是—只有一人目擊行為,是否合乎「公眾」定義?
法官最終裁定,「公眾」必須是眾數(several)。故此,要控以「違反公德」,至少要兩名或以上的目擊證人,看見被告的不當行為……
若「裸照快閃黨」拉開衣衫拍照的一刻,沒有被在場人士發現,事後將相片上載網絡後,才被人找到而報案處理,這是否能以「違反公德」入罪,還需看「觀眾」之數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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