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初,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發達城市)的計劃生育政策已調整如下:
1980年代的首批獨生子女已達適婚年齡,計劃生育有一定放鬆,如獨生子女夫妻被允許生兩胎。
部分地區的農村家庭擁有生育兩胎的權利。在農村,允許生了一個女孩子的夫婦,可再生一個孩子。
大多數少數民族家庭可生育兩胎,部分地區可生育3胎,西藏農牧民甚至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