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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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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設獨立機構 監管收費短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3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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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擬設獨立機構,監管資訊供應商發送收費短訊。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針對近期出現亂發手機短訊廣告並濫收費的問題,特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建議成立採自我規管形式的獨立機構,透過建立資訊供應商發牌制度,要求供應商訂立「雙重肯定」機制,包括在向客戶發送短訊時,要有清晰的收費訊息並交代啟用及終止服務的渠道,違者可被除牌;又要求電訊商在發現用戶帳單出現不尋常大額費用時,要主動通知用戶,以杜絕濫收費的問題。

 據了解,當局針對濫發短訊廣告及濫收費用等問題提出系列建議,並計劃於下周四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委員會提交相關文件,並於11日交代建議詳情。

 立法會資訊科技委員會主席譚偉豪在接受本報查詢時證實,當局建議由業界、消費者委員會及學者組成一個獨立委員會,以「自我規管」而非法定組織的形式,負責有關的監管工作。

 譚偉豪解釋,電訊商認為真正發出短訊者為資訊供應商,他們僅提供發放的渠道,故認為要就此規管他們並不公平,而要他們負責規管資訊供應商這第三者也不可行。同時,考慮到執法過嚴,可能會扼殺中小企以至剛萌芽的創意產業的發展空間,業界在與政府商討後,同意在打擊業內害群之馬、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大前提下,採用政府傾向的、設立業界的自行規管機制監管濫發短訊的問題。

供應商「買線」 多投訴可除牌

 他透露,在當局構思中,該獨立機構會制訂一系列條件,資訊供應商須符合所有條件方獲發牌,向電訊商「買線」發出廣告短訊,一旦供應商違反相關條件,或有關機構接獲很多針對該供應商的投訴,該機構就有權取消相關供應商的牌照,而電訊商亦會終止向對方提供服務。

現不尋常收費 需通知用戶

 據悉,該獨立機構會要求資訊供應商在傳送短訊予消費者時,即使消費者願意接受有關訊息,供應商亦需要在某一限定時間內再發一次短訊予該名消費者,並必須以清楚、簡單、易明的文字列明有關收費細則及服務等各種條件,待有關消費者回覆後,收費服務始正式生效。同時,供應商亦要在短訊中詳細列明解除服務的程序。

 同時,該機構亦會規定,電訊商一旦發現用戶的帳單出現不尋常的大額費用,必須主動通知有關用戶。

 譚偉豪認為,制訂有關守則並不太複雜,預計1個月左右就能辦妥,並期望可於政府提交正式方案的3至4個月內,就可以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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