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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條碼偷紅酒 廉署主任判社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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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平價酒條碼以「超低價」買名貴紅酒罪成的廉署調查主任鄭思聰獲輕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資料圖片

 【本報訊】廉政公署一名調查主任在太古城中心一家超市內,將2瓶共值1,300多元的紅酒價錢條碼撕去,換上每瓶75元的「超低價」條碼,最終遭便衣保安揭發。該調查主任早前被裁定盜竊罪成,昨透過資深大狀駱應淦求情,指已受嚴厲懲罰,最終被法庭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呈廉署嘉許狀求情

 35歲廉署調查主任鄭思聰,早前被裁定罪成。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求情指,被告身為專業及有經驗調查人員,被捕後扣查超過21小時,對他而言已是相當嚴厲懲罰。被告在保釋候查期間,工作由前線調至後援,被正式落案起訴後,3萬多元薪酬遭減半,至去年10月定罪後更被停薪留職,經濟已出現問題,且須支付龐大律師費,幾乎用盡積蓄。

 駱大狀透露,被告在如此艱苦情況下,仍能夠考獲去年舉行的廉署高級調查主任職位試,但可能須面對紀律處分,升職機會渺茫。駱強調案件純粹出於被告一時貪心,被告的父母、妻子、同袍、曾合作的律政司外聘女主控官等,也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辯方又呈上廉署嘉許狀,指他為人正直、工作稱職。

 駱大狀指出,被告雖對感化官否認犯案,但並非強烈理由致不能接受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表示,被告有前途、又有資深工作經驗,對他犯案感到惋惜,惟他知法犯法,有一定程度計劃犯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是適合做法。

廉署或向被告作紀律處分

 廉署回應稱會詳細研究判辭,依既定程序,或向被告作出紀律處分。廉署表示,被告的行為屬個人操守問題,與署方職務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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