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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擬修訂條例,若在不通報情況下非法傾倒廢料將罰款20萬。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針對多年來未經業主同意而進行的非法傾倒建築廢料問題,環境保護署計劃提出修訂《廢物處置條例》,傾倒廢料須事先取得業主擁有人的同意,並把傾倒泥頭的面積及擺放日子向環保署申報,經15日的核實程序後確認未有違反其他法例,始獲批准傾倒泥頭,否則罰款20萬元及監禁半年。
現行《廢物處置條例》第16A條已規定傾倒建築廢料前,須得到土地擁有人的同意,但現時不少個案是環保署尚未知情下便傾倒。環保署決定提出修例要求加入預先通報機制,即在傾倒拆建物料前須事先取得土地擁有人同意外,更要把傾倒面積等事先通報,但同一地段傾倒泥頭不多於100平方米,將毋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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