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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倘說,新加坡政府立法規定人們在如廁後必得沖水乃是「怪誕」,菲律賓政府訂例禁止人們在K場歌唱《My Way》,又該怎樣去形容?
《My Way》乃是「瘦皮猴」法蘭仙納度拉的名曲,後經「貓王」皮禮士利重唱,風靡全球。當中歌詞,盡情表達自信,甚至到達了自負的境地:「我的方法,令我踏上成功」,歌者唱�荂A不期然墮入曲中意境,精神為之亢奮,一臉傲然,洋洋得意。
然而,旁觀者看在眼裡,卻不是個味兒;尤其是五音不全的人,居然站在台上自我陶醉,為其「成功」高歌!台下聽不入耳、看不入眼的人,便乾脆用拳頭把雞皮疙瘩打平。
據統計,當地因唱《My way》而招致的謀殺案件,在過去十年來就有六宗,涉案者更不一定是場所賓客,譬如在二○○七年五月,一名男子便因高歌《My way》走音,竟被酒吧保安員責罵並拔槍射死!當地傳媒把一系列由此曲引起的命案,喚做「《My Way》謀殺案」。其餘之打架及嚴重傷人案,更是多不勝數,罄竹難書。
俗語說,斬腳趾避沙蟲,切掉腳趾好穿細碼鞋—菲律賓想到的法子,竟是禁唱《My Way》!然而,這畸形法律並未引起反對,甚至有點「遲來」的味道,事關有不少K場的老闆因怕店子發生暴力事件,早已經主動把《My way》從歌曲目錄中刪除!
禁曲措施,乍聞雖是荒謬,但勝在有「統計數據」支持,當局難免理直氣壯。問題是,衝動的人們觸犯謀殺罪,究竟是歌的錯,還是人的錯?禁曲,到底是懲罰歌,抑或懲罰人?有本事把《My way》唱好的人,其「表達自由」是否被剝奪……?
根據這重因果關係,也許引發「丁蟹效應」的鄭少秋,亦該被法律禁止亮相銀幕乎?香港若想要在荒謬法例的名單上佔一席位,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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