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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公法無授權 港「公投」違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1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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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昨早在出席記者會後,受到香港記者追訪。中通社

 【本報兩會報道組北京10日電】針對香港公社連聲稱「《基本法》沒有規定不准『公投』,即是可以進行」的謬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今日在北京表示,這說法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他稱,民事法是法律沒有禁止就不違法,但在公法上,法律沒有授權的即不允許。本港法律界人士表明,「公投」屬於主權行為,即中央授權多少,香港就有多少權力;中央沒有授予公投權力給香港,若有人說法律沒有禁止「公投」就可做,是歪曲法理。

 李飛今日在回應有香港傳媒提問,指香港5名立法會議員辭職,並採取「公投運動」的方式表達對政改諮詢的不滿時表示,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去年11月份,香港特區政府組織了3個月的《2010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該諮詢活動已經結束,按照法定程序,下一步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出有關的修改法案。

中央立場 港無權創制「公投」

 他說,在這個過程中,個別組織搞了所謂的「五區公投運動」。對此,1月15日,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有一個正式的談話,已經就中央的立場進行了非常清楚的闡述,並強調《基本法》中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區亦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草委:「公投」否決中央權力

 原基本法草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在接受香港傳媒訪問時強調,《基本法》屬於公法,公法沒有明確容許可以「公投」,香港就不能夠做,否則等同違法。他批評提出所謂「五區公投」者是在公然挑戰《基本法》,也等同否決中央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執業律師黃英豪認為,公社連搞所謂的「公投」,根本是在玩政治遊戲,沒有任何法理依據,香港市民必須認清楚公社連搞所謂的「公投」的本質:這種偏激政治,毫無法理可言,根本不尊重《基本法》;這非但不是實質的「公投」,而是在借「公投」玩文字遊戲、政治遊戲。

律師:政府行為有別市民行為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執業律師馬豪輝指出,有人聲言《基本法》沒有禁止的就可做,應當分開政府行為和市民行為兩種:若為一般市民行為,自然可以「無禁止即可做」來解釋,但政府行為則為中央政府及《憲法》授權多少,香港就有多少權力。所謂「公投」一定是政府行為,而中央政府和《中國憲法》都沒有授權特區政府和《基本法》可以做「公投」;若有人認為《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投」即可做,根本是歪曲法理。

 不過,所謂「公投行動」委員會總發言人余若薇聲稱,李飛混淆了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事就等於違法,又指香港是法治之區,任何法律問題必須清楚及肯定,不能單從某些領導人「話係就係」,如果兩黨的行動違法,特區政府已經拘捕他們,停止有關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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