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若然,說陳志雲有錯,也許「最錯」在於他身為無線僱員……
貪污,乃是一種「公私有別」的罪行—任職公共機構或私人公司,犯法的準則便有所不同!
對於公共機構的人員,《防止賄賂條例》規定,凡未經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法,不論他有否不軌動機,一律有罪。至於一般商業機構的僱員,法例則表示,當他們未得僱主許可下,因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方算有罪。若然得到僱主同意的話,即使收取客戶的金錢及禮物,也是合法的。
所謂的「公共機構」,範圍極廣,除政府部門、行政立法兩會、區議會之外,也包括由行政長官或行政會委任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不論其委任有否獲得酬勞),還有一大堆涉及市民生活的公司及團體!
《防止賄賂條例》的附表,一共列出了一百一十三個機構,當中有交通(如隧道、小輪、纜車、巴士、電車等)、電力公司、煤氣公司、各所大學,也包括魚類統營處、旅遊發展局、消委會、聯交所、強積金管理局……以至公益金、馬會、海洋公園;當中更有不少聞所未聞的機構,如香港品質保證局(負責向工商業界發放品質認證)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負責管理深水鶞漱j坑西h)之類。
由此可見,公共機構並不等於公營機構,所謂的「公共」,乃是指業務性質。在附表內,便不乏私營的商業公司。從事電話、電訊、廣播等通訊業務者,亦在其列。因此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廉政公署剛成立之初,便有電話公司的維修員因收取屋主十元利是,而被判貪污受賄之罪!無線電視台,亦同樣是公共機構之一。
弄清楚身受何職,也是知法、識法的步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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