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筲箕灣道前身是東昇閣酒家原址,將發展成為本港首個有長者單位的混合住宅物業項目。 資料圖片
【本報訊】地政總署在2005年向筲箕灣道的東昇閣酒家收回舖位,讓房協發展私人住宅及長者屋混合項目。酒樓向政府索償4,700多萬元,但土地審裁處指酒樓拒絕搬舖,裁定它敗訴,酒樓不服向高院上訴。上訴庭昨指酒家已盡力尋找新舖,裁定酒樓上訴得直,至少獲得500多萬元賠償。
上訴人為龍禧酒家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地政總署。上訴人於2003年12月開始租用筲箕灣道327至331號以及南安里1至3號經營東昇閣酒家,佔地約7千平方呎,簽下10年租約。2005年2月,地政總署正式通知酒樓3個月後要收回該舖,讓房協另作發展。上訴人於是索取4千多萬元的結業賠償,以及730多萬元的干擾業務賠償。地政總署以酒家要求的賠償額過大,雙方就此興訟。
地審處指酒家非被迫結業
土地審裁處早前裁決指,酒家太早結束筲箕灣道的生意,並指酒家早於2003年底已得知將會收回土地,卻遲了找另一舖位,認為酒樓並非被迫結業。審裁處又指,酒家曾找到另一間合適的舖位,它有財力搬遷到新舖,因此裁定酒家方面敗訴,政府不需向酒家賠償,酒家需把已收取的264萬元暫時性賠償退還政府。
無證據顯示拖慢搵新舖
然而,上訴庭下達的判辭指,土地審裁處不能因酒家的錯誤決定而裁定它不獲賠償,受影響人士應獲公平的賠償,就干擾業務賠償方面,上訴庭認為酒家可獲得530多萬元。上訴庭續指,土地審裁處指酒家可搬到另一合適的新舖,但實則僅有10星期時間去搬舖,未有證據顯示酒家負責人拖慢找新舖的進度。土地審裁處認為酒家可向銀行貸款,或就搬舖向政府取得賠償,但上訴庭認為未有證據顯示酒家可從該2項途徑取得款項,因此裁定酒家可獲結業賠償,但賠償額交回土地審裁處評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