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十多年前,講起「天王、偶像」,大家會聯想到劉德華、黎明。如今在中學生眼中的天王,卻換上了補習老師的名字。近兩年,甚至有補習社聘請明星藝人替其代言,可真是風水輪流轉。
補習天王「人氣」銳不可當,之前引發之連番「跳槽」訴訟,也能吸引各路傳媒不斷追訪。上星期,由張敬軒代言的一間補習社,其負責人因為分校未經註冊而到法庭「認罪罰款」,居然也值得報章立為「專題」!的確樹大招風。
然而,替學生補習,也要註冊領牌乎?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七十九章《教育條例》,「學校」均須註冊或臨時註冊,方能合法地授課!而所有院校、組織或機構,於任何一天向二十人或以上,或任何時間同時向八人或以上提供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均會被釋義為「學校」!於是乎,群體授課的補習社,就理所當然地被「升格」成「補習學校」,必得註冊矣!
補習社有否註冊,經常都會被人忽略(尤其是小規模者),近年極為流行的「沐足按摩院」,原來也需要領牌。
香港法例第二百六十六章《按摩院條例》,除了對「與醫療相關」的場所(如物理治療)作出豁免外,其他提供按摩的場所,一律必須領取牌照。任何人經營、管理、協助管理,或以任何身份協助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即可入罪!就算有關人士不知道該按摩院屬無牌照經營,亦不能以此理由作免責辯護。而一旦被定罪,僅是「初犯」就已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補習社,以學生人數決定是否需要領牌,但按摩院則「單對單」也不獲豁免。可見做時興生意,不論是看中「教育」發展或是「體育」健康,創業之前還是先查清法律,謀定而後動才最為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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