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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一件小事,發生在不同的人身上,卻可以演變成大事。
將艷舞女郎當作「生日禮物」,予友人派對助興,乃洋人圈子之習俗,無日無之。然而,這玩意兒換了是發生在倪震經營的桌球會,卻變成了天下最邪淫之事!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雖說「真人表演」乃洋人之「慣例」,可是法例卻沒有特別為此開啟「方便之門」,就算再精彩的表演均屬違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28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內列明,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獲取報酬,均不得參與、提供或管理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一經定罪,便可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至於「公開」的定義,於條例上亦有相當明確的指引,而且其範圍亦甚為廣泛。只要該表演能夠被公眾所觀看,不論是否需要繳費或以其他方式才獲准進入的場所內進行,都屬於「公開演出」,並受這條例的約束和規管。
有關當局亦可授權警務人員進入懷疑正在或將舉行有關表演的地方,包括船隻等進行搜查。同時,如發現任何與表演有關的物件,或者曾經在表演中使用的物件,均可沒收。而此事件中,表演者就曾以桌球及球檯作「道具」,警方倘是真的懷疑桌球室經營這演出,並追究起來,恐怕倪震這出租桌球檯的生意就必定要賠本的了。
「真人表演」是否屬於淫褻、不雅、令人反感,可謂見仁見智,而當中的尺度亦隨著社會的道德觀念而不斷改變。譬如一百年前,當街拖手接吻已屬離經叛道的行為,但時至今日,人們早已不把這當成一回事,亦說不上是甚麼「出位」行徑矣。未來社會的發展,沒有人說得準,現在看來前衛的做法,難保日後會被指為落伍。況且,這些另類表演並非甚麼洪水猛獸,大家又何妨輕鬆一點去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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