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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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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處論工時定義 應計用膳時間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6-04]     我要評論

 【本報訊】(記者 朱樂汶)最低工資立法進入最後階段,港府爭取於7月完成立法程序。立法會《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委員會》昨召開會議,繼續討論「工作時數」及「工資期」的定義。有議員要求條例訂明僱員於用膳時間工作應否計算入法定工時內;亦有法律顧問關注不同月份的日數未必一致,難以界定部分低薪行業是否牴觸法例。勞工處回應,原則上用膳時間應包括在工作時數內,但最終仍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葉國謙:用膳時工作情況普遍

 昨日的會議上,不少議員對用膳時間是否計入工時表示關注。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指,僱員在用膳時間工作的情況普遍,有些僱員更要陪僱主出席午餐會議等,他認為上述情況牽涉記錄工時的問題,要求當局在條文中須訂明。

 有法律顧問認為,不同月份的日數未必一致,可能有人會誤墮法網,「有月份是31日,有月份則只有28日,如工資太接近臨界點,在日數多的月份,薪金可能會低過最低工資。」

 勞工處助理處長方毅回應,原則上只要僱員是履行工作職務,在用膳期間工作或不是到指定地點工作,都應計入工時內,但最終仍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他說,最低工資的大原則是希望僱員在每一個工資期都可獲保障,當局在法例實施後,會容許僱傭雙方就佣金發放方式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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