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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從扮醫生到露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6-14]     我要評論

潘國森

 兩名英國男童被判企圖強姦(attempted rape)的罪名成立,成為有史以來年紀最輕的性罪犯。案發時兩人才十歲,受害人則只有八歲。我是搞翻譯的,因此近年經常善用互聯網,遇上有趣而要較深入了解的新聞,便上網找英文報道(因外語中只會英語)做對照。初看本地報道,說兩童被控強姦,即時的想法是十歲男童有能力強姦人嗎?然後又想到曾有女性被控雞姦罪,更匪夷所思。真相是那個成年女子雖然沒有可以用於犯此罪的器官,行兇時實以硬物替代!

 八歲女童究竟有沒有被強姦,似可以從醫生的驗傷報告確定。按男人強姦女人的法律定義,必須雙方的生殖器有實際接觸,如果女方是處女,尤其是這樣的幼女,被姦後應該有明顯的表面創傷。當然,亦曾有強姦案的受害人隱私部位秋毫無損,但那是罕見的特例。兩名被告的供詞不一樣,很可能因為兩人的辯護律師各為其主,敲定諉過於人的答辯策略。而女童也改口說沒有被強姦,只是三人互露下體,大家「開開眼界」而已。雖然受害人推翻供詞,兩童仍被陪審團裁定有罪。這個判決似乎有違疑點利益歸於辯方的原則。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又在差不多同時公佈一個關於小孩說謊的研究,學者認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我們很難判斷一個七歲小孩講的話是真實還是說謊!

 兒童要承擔刑事罪責的最低年齡應該幾何?這涉及罪行的形式,英國兒童可能特別暴戾,定為十歲。事實上十歲以下幼童使用暴力打死年紀更幼兒童的悲劇時有所聞。香港則定為十四歲,曾有一樁奇案,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確確實實強姦了一名女子,但因法律條文所限,只能控告非禮罪!這位女士真算倒霉透頂!

 此案一位辯方律師指出幾個孩子在玩「扮醫生」(Playing Doctor)的遊戲,這樣直譯就忽略了當中的隱喻,原來這個特定口語在西方世界特指檢驗性器官!足見這種行為在年幼的「鬼仔鬼妹」之間如何普遍。有兒童心理學家認為這事發生在學前期兒童都屬「正常」!Oh my God!還說只要所有參與者都同意,而且年齡接近就不成問題。以這宗意圖強姦案為例,十歲跟八歲不知算不算接近。至於過程中有沒有涉及暴力、威嚇等等,就只能從被告和受害人的供詞作判斷。

 香港上一代父母都會教導子女不可以胡亂在陌生人跟前展示下體,直到今時今日,一個成年男人在公眾地方脫掉褲子「露械」(展示生殖器),經常會令女士感到嚴重冒犯。那麼小男孩向小女孩露械又如何?這樣的「疑似性騷擾」案件在香港的幼稚園和小學已日漸普及。小男生怎樣學會露械?曾經看過父親珍藏的四級片?還是在互聯網上見識過?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的性教育教材有「露械公仔」德德、家家,我認為會模糊小孩子對個人隱私部位的觀念,大幅增加他們玩「扮醫生」和在大庭廣眾下「露械」的可能。所以大力反對這個形式的幼兒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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