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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虒g濟迅速發展,整體用電量急升,對煤需求亦同步上揚。 資料圖片
內地近年大致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但礦難仍頻生,難以遏制。造成上述情況的表象原因很多,但其根源主要與「公地悲劇」有關。
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是一種涉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對資源分配有所衝突的社會陷阱。1968年,美國學者哈丁在《科學》雜誌發表一篇題為《公地的悲劇》的文章,曾提及這詞語。哈丁認為,公地作為一項資源或財產有許多擁有者,他們的每一個都有使用權,但沒有權利阻止其他人使用,從而造成資源過度使用和枯竭。過度砍伐森林、過度捕魚及污染嚴重的河流和空氣,都是公地悲劇的典型例子。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擁有,亦屬每個人所有,並由國務院代表每個人擁有所有權。因此,礦業權的礦主不具有真正的轉讓權及煤礦責任權。在礦產資源承包合約中,國家出讓的只是探礦權和開採權,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在此情況下,申請採礦的一般做法是由地方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代表國務院,與礦產資源私人開採方簽訂承包合同。但各個地區在合約簽訂的時間上並無統一規定,短期的3至5年,甚至有「一年一簽」的情況。
然而,合約期限簽訂過短,便易致公地悲劇的發生,所引發的問題包括:一,增加承包雙方合作的不確定性,令承包方不能安心於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把主要心思放在政府「公關」上;二,承包方不可能對礦產資源進行合理的開採,而是涸澤而漁,嚴重破壞礦產資源;三,礦主不願對現有煤礦進行巷道改造和技術革新,亦不願對礦工進行培訓,造成煤礦事故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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