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嚴敏慧)現行法例規定,私人屋苑內的住客會所若不是以會員制運作,不受《會社條例》監管,毋須向民政總署申請會社證書,有關會所的餐飲服務若只供屋苑業主、住客或陪同的客人使用,亦毋須向食環署申領食肆牌照。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這做法令會所輕易避過監管,造成執法真空,食物安全潛在風險。
有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向公署投訴指,法團3度向食環署查詢,該屋苑會所的食肆是否無牌經營,食環署卻遲遲未回覆。後來該署向公署稱,食環署職員在5年間共巡查涉事會所逾40次,卻未有發現任何無牌食肆,但由於會所設有廚房及座位,已向負責人口頭警告不得無牌經營食肆。但公署卻發現,食環署早年已獲民政總署通知,該會所的食肆毋須領牌,但食環署多年來派員巡查,是浪費人力及對經營者構成滋擾,被批評是「執法不知法」。
此外,08/09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港府決定向140萬名月薪不超過1萬元的僱員/自僱人士的強積金帳戶注入6,000元,但事後發現有約1.3萬名不合資格帳戶亦被錯誤注款。申訴專員公署就事件作出主動調查,公署批評,積金局前期的籌備時間不足,引致錯漏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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