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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質疑 恆地稱天匯合約依足標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7-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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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梁悅琴、鄭治祖)立法會高度關注恆基地產旗下樓盤西半山豪宅天匯的「撻訂」事件。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見圖)質疑,有關的天匯買家在給予訂金後,有可能透過其他途徑,如從股票市場獲利等,故要求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與房屋事務委員會在下周一舉行聯席會議跟進事件。恆地在回應時重申,恆地是依照政府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標準買賣合約規定進行交易,做法完全符合政府的規定。

稱買家涉做市 湯家驊促跟進

 湯家驊昨日在立法會舉行記者會,指恆基在天匯事件沒有向撻訂的買家追討差價,做法並不尋常,又指有關合約中並無強行買賣法令的條文,更有條文賦予買家隨時終止合約的權利,認為有關合約對買家無任何約束力:「涉及是次事件的買賣合約,有異於一般的買賣合約,其中已經預定了雙方隨時可以取消買賣,而買家在取消交易時只須支付5%訂金。」

 他要求在證券條例加插條文,規管房地產市場的買賣,防止有人發放不實的資料。

 湯家驊並質疑恆地最初公布天匯有關單位成交時,可能對公眾造成誤導︰「每一個單位佢(天匯撻訂買家)只須賠400萬,會不會有人利用這個機會在股票市場追返400多萬甚至更多的利潤?我相信證監應詳細跟進。」

殺訂罰息有定 只能依約執行

 恆基地產發言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查詢時回應說,恆地只沒收撻訂買家樓價的5%,是根據政府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標準買賣合約第11條(3)及第16條(2),即無論是買賣雙方同意取消合約、或買家單方面要求取消合約,賣方即發展商都只可以殺訂最多為樓價5%,並無要求追討罰息,而就4伙延期交易單位的罰息安排,恆地亦是根據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標準買賣合約第3條(5)規定的罰息比例來收取,即以最優惠利率加2厘,即以年息7厘,收取4伙延期交易單位的過期利息,共約1,140多萬元。

條款保障買家 無權強迫交易

 被問及恆地何以不強迫買家完成交易,發言人指,根據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標準買賣合約第17條規定,強行完成買賣合約只針對發展商,即發展商不可不賣已簽約的單位,但無規定買家不可不買已簽約的單位,此條款相當保障買家,並非保障發展商,故恆地不可以強迫買家完成交易。

空殼公司買樓 追差價反不利

 發言人又指,香港數十年來的地產交易中,約有1/3買家為註冊資本只有1元的有限公司,而是次的撻訂買家正屬於該類別,故恆地透過法律訴訟要求將有關公司清盤並無意義,況且追收差價即要凍結單位,再按估價師於6個月內拍賣,鑑於近日豪宅市道堅穩,恆地認為,為了股東最大利益,把20伙撻訂單位爭取「自由身」早日重售更為上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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