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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局昨日公布,非本地孕婦流產,可獲退回預繳費用全數3.9萬元。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文森)公立醫院產子收費制度再度調整,醫院管理局昨日公布,2007年10月29日或以後預約公立醫院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當分娩前出現流產、終止懷孕或死胎的特殊情況下,可獲退回的預繳費用,由過往最多2萬元,提高至全數3.9萬元;若她們在預約產科服務後至分娩期間成為香港居民,亦可全數退回3.9萬元。醫管局數字顯示,2007年10月29日至今年3月共有600宗因流產等特殊情況申請退款的個案,她們日後有權追討差額,換言之,該局最少要退還約1,140萬元予有關人士。
醫管局表示,現時公立醫院已有行之有效的機制,確保醫院產科服務能夠應付本地孕婦的需要及獲得優先預約,而醫管局大會在今年5月討論後,決定回應非本地孕婦的訴求,體恤她們在出現流產、終止懷孕或死胎的特殊情況下,退回全數預繳費用。醫管局會在本月稍後將有關修訂安排及生效日期刊登政府憲報。
預約後分娩前 成為港人亦退款
該局目前亦設有退款機制,適用於2007年10月29日或以後預約分娩服務的孕婦,規定在兩類特殊情況下,非本地孕婦可申請退回預繳費用。第1類特殊情況是孕婦出現流產、終止懷孕或死胎,她們目前可獲局部退款2萬元,日後則可退還3.9萬元;第2類則是孕婦在預繳預約產科服務費用後至分娩期間成為香港居民,她們可獲全數退回預繳的3.9萬元,新安排對她們的影響不大。醫管局發言人指出,該些特殊情況下的退款安排並非一項權利,須經申請及批核的程序,以往曾經成功申請局部退款的非本地孕婦,在新規定下可以申請取回餘數,但須扣除在懷孕期間曾使用公立醫療服務的費用。
至於首次申請退款的人士,必須向其預約生產的公立醫院提交由醫生或醫療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證明該次懷孕出現流產、終止懷孕或死胎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若過往曾成功申請局部退款的人士,必須再填寫申請表,但如果上次申請時已向醫院提交文件正本,則無須再提交。新修訂退款安排實施時,所有提供產科服務的公立醫院均會備有申請表格供申請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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