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五月中旬東莞一名市民駕車在路旁取貨,被坐在一輛飛馳而至的電單車後座的男子搶走了皮包。受害人駕車追回屬於自己的財物時,與電單車碰撞,導致一名搶匪死亡。事後公安以「過失致人死亡」逮捕了這名市民。市民當然有權保護自己的財物,但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再次成為了熱門討論話題。
其中一個說法是搶匪正在逃離現場,事主已沒有即時的人身危險,除非能證明碰撞純屬意外,否則事主從後追趕,即使不是主觀上的故意給搶匪帶來傷害,也構成防衛過當,要面對刑事檢控。
在法律層面,自衛而殺傷對方,的確要視乎當時出現的危害性有多大,以及是否有必要即時應用武力阻止危害發生。類似的案件零八年就發生過。當時一位女士被打破車窗搶走八萬多元現金,也是在追趕過程中導致劫匪死傷。其後法院認定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予追究。不過法律往往很奇妙,表面看來很相似的事,也有機會得出兩個完全不同的結局。
電影中常見的快意恩仇,在現實生活裡其實並不一樣。在一個治安良好的城市,事主以暴力奪去生命的方式去對付一個搶匪,自然難於獲得社會人士同情;今次的案件所以造成迴響,是由於在治安不靖的地方,老百姓的財物隨時有機會被搶,市民要自力救濟,在保護其財物時,卻又有機會誤墮防衛過當的法網,面對保護權益與適用武力間一線之差的抉擇與平衡,市民難免要埋怨了。因為事實上罪案發生於電光火石間,匪徒但求逃離現場可以不計後果,事主卻往往有後顧之憂,法律看上去更似在保護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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