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年少,是否就必然是無知?廣東俗語的「」字,便含有「年少無知」的意思。如此說來,指「模」乃是一群「無知少女」,也未為太過吧!然而,將某人的年齡、性別、職業作出「定性」,什麼背景的人,就必然是怎樣怎樣,這種「掛u」的做法,乃是歧視!
一片「道德重整」的呼聲之下,被認為是「意識不良、品味低俗」的「o靚模」宣傳活動,一律禁足書展。這樣一來,「o靚模」兩字,便又成為了「袒胸露臂」、低俗、下流、不知恥等的代名詞,這又是歧視嗎?
反歧視的法例,在香港只有十多年的歷史,於九零年代由當時立法局議員胡紅玉倡議及起草。《平等機會條例草案》的原意,是要包羅萬有地囊括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家庭狀況、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等共十一項反歧視的範疇。可是,對於其中的「年齡歧視」一項,當年的政府卻堅決反對立法。最終在一九九五年獲通過的,是分拆成《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及《殘疾歧視條例草案》的兩條法例,率先只確立了有關婚姻狀況、懷孕歧視以及性騷擾等行為,屬於違法。
其後於九七年,立法會再通過《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並繼而對相關的條例進行修改,對將反歧視範圍由直接歧視擴展至間接歧視、撤銷若干豁免項目、撤銷賠償額的上限規定,以及授權法院可在受害人要求下頒發復職令等。直至近年,連「種族歧視」亦已被納入保障範圍之中,然而「年齡歧視」嘛,卻依然是望門興嘆,立法遙遙無期。
於是乎,稱之曰「」,貶之曰「」, 只要不牴觸現有的「 性別 、婚姻、種族」等範疇,則不受法律約束。「年少∥無知」這琱[以來的講法,繼續站穩腳跟。歧視你少不更事、天真無邪、年少氣盛……又奈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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