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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吳若賢)立法會昨日首讀《競爭法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於動議二讀《競爭法條例草案》時表示,設立「競爭法」是為規管各行各業內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訂立法律架構,確保政府的競爭政策能更有效推行,並非要禁止企業大規模發展。
劉太指出,「競爭法」將採用司法模式,當中獨立的法定競爭事務委員會,會負責調查反競爭行為及提出展開法律程序;而隸屬司法機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將負責審理及裁決違法行為、覆核競爭事務委員會的裁定等,對其所作決定的上訴須由上訴法庭許可及審理。
豁免公營機構 免影響社會服務
對於公營機構的豁免安排,劉太表示,鑑於公營機構的活動大多為非經濟活動,政府也有責任確保這些社會必需的主要公共服務不受影響,除指明的法定團體或指明的活動外,政府及法定團體豁免於「競爭法」的規管範圍外。
至於社會仍存有較大分歧的合併規管問題,劉太說,條例草案訂立合併守則只維持《電訊條例》現時對收購合併活動的管制,但政府會在通過競爭條例及實施數年後,檢討其成效時,一併研究是否擴大管制其他行業的合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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