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擴闊《商品說明條例》從貨品的商品說明,伸延至涵蓋消費交易中有關服務的商品說明
■ 誤導性遺漏、高壓式手法、誘餌式手法、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等不良營商手法,將會是刑事罪行
■ 設立遵從為本的執行機制,海關有權要求涉嫌使用不良營商手法的經營商簽署承諾書,有需要時海關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 時光共享使用權(例如旅遊會籍)及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的上門推銷,期間訂立的交易,建議實施不少於7天的冷靜期
■ 金融服務、物業交易以及醫生、律師等專業界別,不受規管
■ 消費者日後同時可向違例商戶作出民事訴訟,若被判成立,法庭可命令有關商戶向受影響人士作出賠償
資料來源: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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