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基本法》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訂,修正案(草案)內容為:一,2012年選舉委員會人數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4大界別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員名額,即每個界別增加100個議席,維持均衡參與的原則;二,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人數維持在選舉委員會人數的1/8,即不少於150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4大界別中政界的新增議席,大部分會給予區議會的民選議員,以增加選舉辦法的民主成分,具體安排透過本地立法處理。
就《基本法》附件二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訂,修正案(草案)內容為:2012年立法會議席數目由60席增加至70席,分區直選和功能界別各佔35席。新增的10個議席當中,直選和功能議席各佔一半,而新增的5個功能議席將分配予區議會功能界別,以增加立法會的民主成份,具體安排透過本地立法處理。 ■本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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