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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司機走私車罰沒 責任協議保僱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9-1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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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港跨境車輛,半年內被查獲3次走私,該車將被罰沒。圖為海關查驗過境車輛。資料圖片

 港商黃先生(化名)原擁有一輛市價超過40萬元的兩地牌7座位轎車,卻因聘用的司機在半年內3次利用該車走私被海關查獲,最終車輛被罰沒,令其蒙受經濟損失。

走私多屬司機個人行為

 就此案,皇崗海關有關工作人員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該關所查獲的部分兩地小車走私案中,很多都是司機的私人行為,與車輛登記的公司和車主並無關係,但車輛作為走私的運輸工具,根據《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於2年內3次以上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或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海關應當予以沒收。

先簽責任書僱主可索償

 至於僱主有何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蔡律師表示,僱主可在簽定勞務協議的時候,簽定連帶保證責任書,以限定僱用的司機的法律責任,這樣如仍然出了類似問題,而司機又拒絕賠償的話,僱主可循訴訟要求賠償。 ■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通訊員袁之胤、武江霞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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