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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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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可令僱主限期繳積金欠款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9-29]     我要評論

 文捷最近睇報紙,看到一些有關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新聞,便向積哥說:「前兩日聽聞有一位朋友被老闆拖欠強積金,他已向積金局作出投訴,調查仍在進行,不過他很擔心最終難於追回欠款。不過,我又經常看到這些法庭判罰的新聞,究竟法庭判決是否能對老闆起阻嚇作用?」

 積哥回答:「當然有阻嚇力。但凡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成為註冊計劃成員或沒有為僱員供款,積金局可向有關僱主作出刑事檢控。法庭除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施加懲罰外,更可根據該條例,另行作出命令,規定該僱主在指明的時間內,為有關的僱員取得註冊計劃的成員資格,或規定有關僱主支付欠供的強積金或供款附加費,如有關僱主未有依時遵從命令,即屬犯罪。」

 文捷問:「若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成為計劃成員,或沒有為僱員作出供款,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僱主可被罰35萬及囚3年

 積哥說:「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文捷再問:「那麼若僱主沒有依時遵從法庭命令作出更正,懲罰又會是怎樣?」

 積哥說:「如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庭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同樣可被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文捷說:「嘩,刑罰這樣重,哪有僱主敢違法呢!」

 積哥提醒,除刑事檢控外,積金局亦會循民事途徑,入稟有關法院進行申索。此外,積金局亦可根據法例所賦予的權力,向拖欠供款的僱主徵收$5,000或欠款的10%(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最後,若有關僱主仍不清繳欠款,積金局更可向法庭申請抄封其資產及凍結其銀行戶口等,以保障員工的強積金權益。

熱線:2918 0102 網址:ww.mpfa.org.hk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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