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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2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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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仍有很多地方缺乏基礎水務設施,圖為一名小孩從湖中取水使用 。資料圖片

1. 生存權(Right to Life)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訂明「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而食水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之一。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剛在今年九月通過決議,確認「享有清潔水及衛生設施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人權」。

2. 公共財(Public Goods)

 公共財與私有財(private goods)是經濟學上對財貨的分類,以共享性(non-rival)及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作為界定。共享性是他人的享用不減少自己的享用價值,而非排他性即不付費亦可享用。若同時具有共享性及非排他性的特質,即視為公共財,空氣為典型例子。同時不具備上述兩項特質者,則為私有財。

3. 私營化或私有化(Privatization)

 私營化或私有化有不同的定義,大致指在公共服務上減少政府角色,並以市場運作取代的一個過程。內地稱私營化或私有化為「民營化」。私營化或私有化是全球化的其中一項產物,大部分營運水務的私營公司與跨國企業有關連。在水務議題上,私營化或私有化一般以外判、BOT、資產出讓等三種形式出現。

4. 外判(outsourcing)

 將部分政府部門的工作外判予私營公司,例如水務設施的保養、記錄水錶及水質化驗等。

5.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

 由私營公司承擔建設水務設施成本,以換取若干年的營運權,在營運權完結後交還予政府。在香港,東區及西區海底隧道便以此形式興建及營運。

6. 資產出讓(Asset Sale)

 將政府擁有的水務設施及服務售賣予私營公司。在香港,房屋委員會分拆旗下商場物業和停車場,組成領匯房地產基金上市,接近這一類型的私有化。

7. 公用事業(Public Ultity)

 指一些機構,其所提供的服務足以影響公眾利益。一般而言,這類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具有壟斷性質,而且受到政府的嚴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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