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社民連主席陶君行,於2007年底在禮賓府外焚燒報紙和車胎,涉與滅火警員發生碰撞,早前各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分別被判120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2人不服裁決上訴至高院,並於昨日被法院頒令駁回上訴。
判詞指出,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警方於案發日根據《警隊條例》執行職務,認為該例與《公安條例》一樣,賦予警員規管集會及遊行是可以並存,但辯方在原審時沒有向有關證人就其權力來源進行盤問,法官也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定當天進行指揮的警司,是根據上述2款條例規管2原訴人的舉動,並非完全不正確。
兩人燒車胎 警撲火合理
此外,上訴人又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斷定遊行中的撲火行動於事前並不需要給予警告,惟法官指警員當時撲滅燃燒中的輪胎是應即時採取的行動,撲滅後即退出外圍,顯示沒有阻止集會的意圖。法官信納警員當時是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遂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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