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育健 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語文及翻譯學部導師
筆者在大學時主修「語言及傳意」,後來又取得「翻譯」與「英語教育」的碩士學位,現在正修讀中文大學研究院的法律課程,已經第三年了。多年來的學習,無論是語言學、翻譯、還是英語都讓我大開眼界。在浩翰的英語領域中,在不知不覺間,開始對「英語文學」(Literature in English,即以英語寫成的文學作品,而不只是「英國文學English Literature」)產生了研習興趣,日益濃厚。去年選讀的「法律與文學」,更讓我一窺奧秘與精髓。
「法律與文學」其實歷史悠久,美國許多著名大學的法律學院,如哈佛大學、耶魯大學、紐約大學、喬治城大學,以及西雅圖大學等均有開設,廣受學生歡迎。中文大學研究院的這門,就是由一位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律系的教授任教。課程甫一開始,我們在課堂上即熱烈討論了「文學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與「法律就是文學」(Law as Literature)兩個狀甚相似,實質迥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探討文學作品中的法律情境,後者則研究如何以文學手法分析法律文件(特別是法官的判詞)。事實上,早在1908年,法律學者威格莫爾John H. Wigmore即已指出,世界許多文學名著,都蘊含了大量法律主題與審判情節;1925年,美國法官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在《耶魯大學法律回顧》期刊中,亦專研了不少美國法官判詞中的文學風格。「法律與文學」的探索從那時候開始,就在學術界蔚然成風,各大法律學院爭相開班授徒,討論氣氛熱烈。
文學中的法律情節
環顧當今英語文學名著,出現法律情節而又可供讀者細閱,學習英語兼法律知識的,真的不少,諸如卡夫卡Franz Kafka的《審判(The Trial)》質疑法律程序的價值與目的、狄更斯Charles Dickens的《荒涼山莊(Bleak House)》向英國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提出嚴正控訴、沙士比亞William Shakespeare的《威尼斯商人(The Merchant of Venice)》則以不同情節審視法律制度的公義與偏見。當中一句法庭上的對白:My deeds upon my head. I crave the law, the penalty and forfeit of my bond(我依然不會放棄,依舊希望法律能夠讓他們受罰,讓我得到應有的賠償),更是情理兼備,古今傳誦。像這些包含了法律情節的文學作品實在不勝枚舉,只要細心研讀,定能自大文豪筆下學到不少絕妙英語!
聖詩含法律概念
來自哈佛的教授在最後一堂課時,選擇了一首英詩作總結。詩題為Desiderata(拉丁文,意即「迫切需要之物」),作者是美國律師艾文斯Max Ehrmann。這首詩寫於1927年,1959年時馬里蘭州一位牧師收歸在教會的聖詩中,從此在美國各地傳唱,無人不知。Desiderata可譯為「生命中的所欲所求」,開首與最後兩部分,更勉勵了不少在人生中茫然而活的人:Go placidly amid the noise and haste and remember what peace there may be in silence. As far as possible, without surrender, be on good terms with all persons. Speak your truth quietly and clearly; and listen to others, even the dull and ignorant; they too have their story...With all its sham, drudgery and broken dreams, it is still a beautiful world. Be cheerful. Strive to be happy(在煩囂與匆忙中,要安然前行;別忘了在寂靜中,也能找到安寧。千萬不要放棄原則,並與人和睦共處。要對別人真心誠意地說出肺腑之言;也要聆聽別人的說話,縱然枯燥與無知,也總有他們各自的故事……不管經歷多少偽善、苦役,以至破碎的夢,世界依然美好。要保持心境輕鬆開朗,要竭力讓自己快快樂樂)。
深明法律的儒雅之士,以文學筆觸撰寫作品,配以丰采多姿的語文,令本來苦澀難讀的文章,變得靈氣活現。法律,其實一點也不枯燥,絕非無情;而文學,更不是高高在上,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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