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狄嘉
司法機關執掌過失犯罪的審判,關係社會命脈、甚至未來持續發展,非常重要。
有人的地方,必然對人的行為有若干規範,逾越者受相應懲處,中外古今如是。甚至所有「出世」的宗教,皆對凡俗行為有所審判,現世不懲報,也定必應在下世。
信者恆信,善男信女不敢對神靈裁判有任何異議;不信者恆不信,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更加不會質疑所謂來世的報應。凡世的司法機關,卻沒有類似的絕對權威,不少訴訟爭議連年。
「審判」是司法機構處理過失罪行的完整程序:審理、判決。相對來說,前一個程序還不是最難,涉案各方陳列事實、證供,司審法官有一定的客觀標準梳理檢視,決定事件責任所在。
如何判決,卻是確立與維護司法權威至重要因素。量刑懲罰罪過,有兩個主要考慮,首先,一定程度教訓犯事者,不得再犯;其次,警戒其他人不得傚尤。
刑罰過輕,犯事人不感痛癢,歷犯如儀,視上庭如上班。很多西方大城市,法官宅心仁厚,對輕微犯事如小偷、扒手、阻街攤販從輕發落,既對犯者起不了阻嚇作用,連帶打擊執法警員士氣,索性放任輕微犯事不理,懶得拉人。
量刑過重,又落得酷吏惡名,激發社會苛政猛於虎的反感,失卻教化作用。
法官超然獨立,審案判刑不受任何方面影響,總的來說,量刑轉重除了符合律例規定,也不應與社會民情相悖,落差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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