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白林淼 溫州報道)備受關注的內地QQ相約自殺案,12月3日由浙江麗水市蓮都區法院公開審理,並對原告范某、門某(係該案死者父母)起訴被告小張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一案作出了判決:被告小張賠償門路、范黃河死亡賠償金111,225元(人民幣,下同);被告騰訊公司賠償55,612.50元。
青年QQ相約赴麗水自殺
案情透露,2010年6月23日,上海某大學學生小范在QQ群上看到被告小張留下的信息後,與小張聯繫並約定到麗水自殺。6月23日晚,小范從上海出發,於6月24日早上到達麗水,兩人一起住進市區某酒店。當天,兩人外出購買了炭等自殺用具,回到酒店房間在衛生間燒炭自殺。
期間,小張終止自殺,並勸小范也放棄自殺。下午5時左右,被告小張不理會小范「不要走,再來一次自殺」的要求,獨自一人離開了賓館。
晚上11時左右,被告小張打電話給賓館總台,告訴賓館人員502房間可能有人自殺,賓館工作人員撞開房門揭發事件。麗水警方展開調查,於6月29日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法院:死者應自負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張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被告騰訊公司也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採取措施,致使小范與被告小張相約並實施自殺。兩被告的行為間接結合發生損害後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兩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死者小范是一個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強迫、威脅的情況下自殺,應自負主要責任。
被告有錯應承擔20%賠償
被告小張在QQ群上發佈自殺邀請,與小范聯繫,並共同購買自殺用具,入住賓館,實施自殺,中斷自殺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繼續自殺並獨自離開,這一系列違法行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故被告小張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放任違法騰訊負10%責任
而根據有關法規,被告騰訊公司一直未採取措施,停止傳輸「相約自殺」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體權的信息,長期放任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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