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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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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選舉呈請高院「一錘定音」違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14]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在2008年立法會選舉中落敗的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莫乃光,質疑以35票之差勝出的對手譚偉豪,在選舉前違規拍了8段名為《IT達人Talk》系列廣告短片於電視播放,因此提出選舉呈請被駁回,上訴庭其後拒絕受理上訴。終院昨指《立法會條例》規定原訟庭可就選舉呈請「一錘定音」作最終裁定,與《基本法》終審權歸終院的條文互相牴觸,判莫乃光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上訴庭處理。

莫乃光質疑譚偉豪案准上訴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裁定《立法會條例》第67(3)條違憲,並於判辭建議政府及立法會可考慮修例,確保對上訴權利的限制不超過實際需要。根據《立法會條例》第67(3)條,選舉候選人可透過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但條文規定原訟法庭在審訊完結時,該裁定就是該選舉呈請受爭議事宜的最終裁定。終院認為,條文令原訟庭可就選舉呈請作最終定局,儼如擁有「終審權」,裁定該條文無效。

馬道立:終審權只屬終院

 判辭指,今次並非合適場合決定候選人是否有上訴權,因為案件徵結在於終院的終審權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基本法》第82條明確指出:「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立法會條例》第64(1)條則指明原訟庭處理選舉呈請的職能及司法管轄權與其他案件無異,終院認為選舉呈請案的終審權應與其他案件一樣,同歸終審法院。

 答辯人譚偉豪,以及以介入人身份加入案件、代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的律政司,均提出選舉呈請的情況特殊,為了有更快捷的定案,才會把最終裁定權交予原訟庭。

政府承諾立會選舉前修訂

 不過,終院於判辭強調,要平衡公眾利益,選舉呈請案或會提及重要的憲法爭議,讓原訟庭「一錘定音」而堵塞上訴渠道實屬過分的限制。終院判辭又補充,性質類似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也容許候選人就原訟庭的呈請結果直接上訴至終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回應時表示,特區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希望在明年上半年提出修訂選舉呈請的條例,並進行立法,承諾一定會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前作出修訂。

 林瑞麟稱,當局會以終審法院的判決為依歸,並會仔細研究判決,從而對《立法會條例》作出相關的修訂,藉以符合終審法院的判決和《基本法》。至於過渡期安排,林瑞麟指出,現時終審法院的判決是已宣布《立法會條例》相關的條文不合憲,故該項條文將不再有效。

 另外,終審法院亦已宣布,相關的選舉呈請除了在原訟庭受理外,在上訴庭亦可以受理,相信司法制度已經可以按照《基本法》來處理相關的選舉呈請。

 莫乃光對判決表示歡迎,稱「我是為了爭取事實真相,並非為了輸贏」。他說,2008年的選舉結果「可能要拗到下屆」,相信今次是為未來的候選人爭取權利,對日後的選舉也有指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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