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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天主教香港教區指《校本條例》違憲案擾攘多年,教區先後在高等法院及上訴庭被裁定敗訴後,昨日獲終審法院以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有爭議點為由,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將排期聆訊。代表教區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法官認為上訴申請「有點機會」勝訴,並對公眾有重大的重要性,故批准上訴。
答辯人律政司司長的一方在庭內重申,《校本條例》只是在原有的教育制度上發展,教會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後,6成的校董仍由教區人士擔任,故相信在教育管理上並不會出現不合作情況。
教區則指,《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第136、137及141條,指政府應在「原有教育制度發展及改進」,及應確保辦學團體有教育自主權及宗教自由,律政司司長一方則表示,《基本法》實已保障辦學團體的有關方面,故教區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應為錯誤。
於2004年通過的《校本條例》,規定全港的津貼中學須成立法團校董會,加入4成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原意欲加強學校管理的透明度,但轄下有約200間學校、為全港最大辦學團體的天主教香港教區則認為,《基本法》給予它們自主權,《校本條例》會削弱它們多年來的辦學理念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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