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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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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承認境外離婚令 配偶可來港「分身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16]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根據新例,與港人相關的境外包括內地法律機關的離婚判令,以及因夫妻在境外離婚所出現的財產、贍養費糾紛的判決,均獲本港法律承認。這就意味著,在境外離婚的配偶未來可在港「分身家」。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預期,即使新例落實,亦不會對現有資源帶來影響。

根據修訂前的法例,港人與其配偶在境外其他國家地區申請離婚,基於本港與海外其他國家地區沒有離婚判令互認制度,即使任何一方在境外其他國家的司法管轄區取得離婚判令,亦不可向本港法院申請經濟協助及追討贍養費。而剛通過的新例訂明,只要任何一方在港居住,即使在境外離婚,其配偶可向本港法院申請經濟協助。但如提出申請的一方已再婚,有關申請即時無效。新例亦訂明本港法庭批出許可後,如覺得申請人或其家庭子女需獲經濟協助,本港法院可發出經濟協助臨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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