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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當局規定,市民可於春節指定日期之內,在市區購買煙花爆竹。 資料圖片
燃放煙花爆竹是中國千年來在喜慶節日的重要娛樂活動,但常造成危害人身安全、釀成火災的後果。資料顯示,近代官方在城市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發軔於1907年的天津。當時天津巡警總局在報章上刊登聲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上海先嚴禁 京穗榕跟隨
新中國建立後,政府一度禁止燃放爆竹。到1980年代,隨著生活水平提升,燃放煙花爆竹開始恢復。然而,春節大規模的燃放煙花對當時上海的大片舊城區造成嚴重的消防隱患。上海市政府遂在1988年作出規定,嚴禁在中山路環線內燃放煙花爆竹。
1993年,北京市施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在市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隨後許多大、中城市如廣州、福州等也制定規範煙花爆竹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劃定禁放區域,限制燃放品種、時間和場所。實施禁放高峰期的1998年,全國禁放城市近300個。在一個時期內,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有效減少燃放活動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
弊端漸露 弄巧反拙
然而,隨著時間推移,禁放煙花爆竹政策的弊端逐漸顯露出來。主要體現在:
1. 禁放規定讓傳統節日的氣氛寡淡。
2. 民眾借爆竹慶祝的需要依然強烈,在政府的禁令下唯有私自燃放,缺乏安全保障,反而釀成多宗事故。
3. 每至節慶,政府部門被迫投放大量人力、物力監督私放行為,造成管制成本上升。
放寬限制 首部相關法規出台
在煙花爆竹燃放禁放效果不夠預期理想的情況下,「禁放令」一直被挑戰。2005年12月,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將北京市劃分為禁放點、限放區、准放區進行分類控制,並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地燃放煙花爆竹。
隨著北京實行禁改限制,全國百餘個城市也相繼放寬對禁放煙花爆竹的限制,由原來的全面禁止調整為指定地點、指定時間的限制燃放。2006年1月,國務院推出中國第一部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同時在第三十條明文規定7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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