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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一間從事香煙及煙草進出口的公司,於2004年以逾1400萬元買下2個貝沙灣相連單位後,卻發現若打通2單位相連的牆壁並不合法,認為遭賣方及地產代理公司誤導,要求他們賠償。有法律界人士指,更改樓宇結構須事先得到屋宇署批准,就算買賣雙方在簽約時列明打通單位的許可條款,也可能涉及違反有關法例。
原訴人金敦實業有限公司,昨入稟高院狀告政府旗下的香港數碼港(附屬發展)有限公司,及地產代理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
以1420萬購入 被誤導可拆牆
入稟狀指,涉案單位為貝沙灣第二期南岸第6座29樓A及B室的相連單位,原訴人於04年以合共1420萬元購入,但簽訂購買契約時,首答辯人誤導原訴人指,連接2單位的牆壁是獲准拆除,令2單位打通,而有關行為是合法的,原訴人亦指次答辯人須為誤導事件負責,要求2答辯人賠償。
擅長商業法例的梁永鏗律師指,若要更改樓宇結構,必先將有關更改圖則交予屋宇署批核,若擅改樓宇結構便可能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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