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國泰空姐追討假期薪金,要求將飛行津貼、地勤津貼、免稅品銷售佣金及外站津貼納入工資,上訴庭裁定空姐4項津貼中,除了外站津貼,其餘3項上訴得直,要計算入薪金的一部分。估計國泰為此要向近6千名空姐補償1億元以內,兼要為3名空姐支付6成訟費。上訴庭指出,不少僱主以為「津貼」不屬工資,但其實《僱傭條例》已清楚保障勞方免受不公平剝削。
3名申索人分別為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會副主席關笑華、空姐胡綺薇及何潔雯,向國泰航空公司追討過去6年的假期薪酬差額,涉款共28萬元。上訴庭今次判決,推翻原訟庭09年判國泰全勝的結果,「還原」勞資審裁處裁決判飛行津貼、地勤津貼及免稅品銷售佣金屬工資;至於按時支薪的空姐何潔雯,由於她通常每月飛少於70小時,並不固定領取超時補水,上訴庭將其假期薪金計算方法發還勞審處處理。
「還所有打工仔一個公道」
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會主席黎玉嬋對判決表示歡迎,形容今次「還所有打工仔一個公道」,因為現時尚有不少僱主巧立各式「津貼」名目來剝削員工。黎續稱,雖然早前估計3項納入工資的津貼達3億元,但由於最大爭拗部分尚有待勞審處處理,故相信補償金額有很大落差,暫不評論會否再上訴。
裁定3項津貼屬工資一部分
上訴庭的判辭指出,飛行津貼和地勤津貼乃按空姐執勤時間逐分鐘計算,可從而推算空姐每日應得的津貼金額;此外,空姐在機上售賣免稅品,可獲銷售額3.5%的佣金。上訴庭指出,上述3種津貼,全是空姐履行合約責任後獲發放的酬金,而非無償或酌情性質,即使不屬定額固定月薪,仍屬於工資一部分,須納入假期薪金計算。
至於外站津貼,上訴庭認為那是用來預支空姐在海外停留的膳食、交通及洗衣等開銷,原意是讓她們全數花掉,並非就她們履行職責而支薪,故不屬工資。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於判辭結尾,指本港很多僱主除設立一份定額工資,還會發放津貼、花紅及佣金,僱主或期望日後終結勞資關係時,可以不將津貼納入工資計算。張官指出,其實《僱傭條例》立法旨在保障勞方,指明工資是指僱員按合約完成工作後所獲的酬金,避免弱勢的勞方被不公平地剝削福利。
國泰對上訴庭裁定「外站津貼」並非工資表示歡迎,認為可以提供明確法律闡釋,但對於其他3項津貼的裁決感到失望,會尋求法律意見,再考慮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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