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即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簡稱世貿)的締約國簽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協議列出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標準,規定各成員國必須遵守。1995年,世貿成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時在所有世貿成員國生效。這協議成為貿易全球化最重要及影響最大的知識產權文件。世貿所制定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帶有強制性。一旦世貿成員國違反協定,世貿可能因此對該國進行貿易制裁。故不少國家必須修改國家法律以保護知識產權。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新發明產品」及其生產程序的專利權期限為廿年;
2. 把生物科技和藥物知識產權納入保護範圍,包括各種藥物及動物等生命資源;
3. 由1995年起計算,發展中國家有5年過渡期,期內須修改國家法例以配合協議標準,過渡期已於2000年1月屆滿。最貧窮國家的過渡期則為11年,於2006年生效(經過2001年在多哈舉行的世貿會議,最貧窮國家的藥物專利協定延後至2016年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樂施會
想一想:
2. 根據資料二,分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主要內容的利弊。
3. 參考資料二,試評論「世貿已對最貧窮國家的藥物專利協定作出周全考慮」這個說法,並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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