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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發出參考指引,列舉37個例子,說明如何計算最低工資。勞工處處長卓永興呼籲僱主善待僱員。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香港最低工資條例將在5月1日生效,為協助勞資雙方了解法例實際運作,勞工處昨日公布《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下稱指引),列舉37個例子,包括交通、候召及留駐僱傭地點應否算入工時之內,但沒有列明休息日及用膳時間應否計算工資,各方關注容易引起爭拗。勞工處處長卓永興表示,相信該指引已涵蓋90%聘用現象,基於尊重僱傭合約的「合約精神」及各行業的獨特性,並無列明休息日及用膳時間是否計算工資。他指出,如果休息日及用膳時間均為有薪,僱主的工資成本分別約增加15%及12%;但呼籲僱主應盡量向員工提供良好的僱用條件,並相信不會出現裁員潮。
卓永興強調,休息日及用膳時間是否有薪需要由勞資雙方商討,而由於最低工資是以時薪方式計算薪金是否符合法例要求,但大部分「打工仔」均以月薪計算,相信現時很多合約均有模糊之處,在有需要時應更改合約。他說:「我不是鼓勵僱主更改合約,將休息日及用膳時間列為無薪,只希望透過該指引協助僱主及僱員釐清如何計算。」
卓永興:僱員莫強求飯鐘錢
他希望僱員體諒僱主的環境並好好商討,如一些僱主負擔不到休息日及用膳時間支薪,亦不能「強人所難」。卓永興呼籲僱主在能力範圍所及下,不應削減員工福利,員工月入亦不應較新例實施前為低;若出現盈利,亦應盡量向員工提供良好的僱用條件,包括休息日及用膳時間支薪。勞工處已委託統計處未來就僱主是否給予員工有薪休息日及用膳時間作調查,預計明年首季公布。
卓永興指出,僱主計算員工薪金是否符合法定最低工資要求的最簡單方法,是如果僱員月薪高於每月的工作時數乘以最低時薪28元,便符合法例,不需再理會休息日及用膳時間是否有薪。
巡查低薪行業 或發警告
他又指出,勞工處會在條例生效後,針對低薪行業作巡查,如發現有僱主蓄意違反條例,當局會執法,但了解到勞資雙方均需時適應,如僱主只屬無心之失,勞工處會向勞資雙方作出建議,在有需要時向僱主發出警告。
勞工處在指引上提醒僱主,若僱員每月薪金為11,500元或以下,僱主必須記錄僱員的總工作時數,但由於當中不包括非工作時數,如假日、年假、休息日、產假薪酬及疾病津貼等,僱主在計算僱員月薪時必須先剔除有關款項。
指引舉例指出,假設某僱員月薪為13,000元,休息日屬有薪,在計算僱員的工資是否需要記錄時,應先扣除4天休息日薪酬(月薪除以該月的天數再乘以休息日)及1天法定假日薪酬,假設該月有31天,即扣除2,196元,即為10,904元,僱主須記錄其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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