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
按照僱傭合約,原本月薪8,000元,每周一天有薪休息日,每日工時12小時,包括1小時有薪午膳時間。每月總工時324小時,最低工資為9,072元。根據計算最低工資方法,員工該月有4天休息日,該月休息日薪金為1,032元,扣除休息日後工資僅6,968元;原本月薪不符合最低工資要求,差額2,104元
例二:
按照僱傭合約,原本月薪:6,500元,周日為有薪休息日,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5時,當中1小時的午膳時間有薪,但不計入工時;周六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1時。每月總工時:170小時,即平均時薪29.6元,符合最低工資
例三:
按照僱傭合約,僱員的工資期為每個公曆月,月薪為13,000元,休息日屬有薪。在5月份的工資期中,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為4天休息日薪酬和1天法定假日薪酬。在計算僱員的工資是否達到每月金額上限時,方法如下:月薪13,000元-4天休息日薪酬 (1,677元) -1天法定假日薪酬 (419元)=10,904元。由於金額少於每月金額上限11,500元,僱主須為僱員備存有關工期的總工作時數紀錄
例四:
僱員於下午1時至2時用膳,並同時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指示,為執行工作而留駐崗位當值,該用膳時間屬於工作時數
例五:
僱員逢周一在香港辦公室工作,逢周二至周五則於公司在內地的工廠工作。因為公司在內地的工廠亦是他慣常僱傭地點,所以僱員往來居所及內地工廠的交通時間,不會計算工時。不過,若僱員某日應於香港工作,僱主指派他前往香港境外公幹,例如前往客戶外地辦公室,而該地點並非慣常僱傭地點,那往來居所及海外辦公室的交通時間,則屬於工時
例六: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僱主的貨品,僱主根據《僱傭條例》從該僱員工資內按值扣除100元。該筆被扣除的100元工資,會計算在該月的工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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