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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膳時間當值必須計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3-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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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令打工仔關注的「飯鐘錢」仍有爭議。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啟源 陳寶瑤)最低工資將於5月1日正式生效,勞工處昨發出《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針對最令打工仔關注的「飯鐘錢」仍有爭議,指引指出倘僱員用膳時間按照僱傭合約及在僱主同意或指示下留在工作地點當值,僱主必須計薪;若不涉及相關情況,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勞工處處長卓永興表示,若僱傭合約早已訂明用膳時間有薪,僱主不能單方面更改或取消合約條款。

 根據參考指引,如果勞資雙方經已按照僱傭合約或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僱員的工作時數內,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不過,若之前雙方並無協議,勞工處建議可按員工用膳時間是否涉及工作為界定,參考指引舉例,若僱員在用膳時間因工作需要留在崗位,就應該計算入工資,若員工是按個人原因留在工場,則不應計算該段時間。

勞資須協議 不可單方更改

 卓永興指出,現時僱傭條例並無規定「飯鐘」及休息日必須有薪,如情況需要更改,社會上必須取得共識。他解釋,如果僱主額外給予有薪「飯鐘」及有薪休息日,勞工成本將分別額外多12%及15%,他呼籲有盈利的僱主,可以給予僱員有薪「飯鐘」及休息日;如果僱主不給予有薪「飯鐘」,亦不一定代表僱主「無良」或剝削,希望僱員理解僱主的難處。

 最低工資委員會委員李啟明表示,用膳時間及休息日是否計薪,一直是僱傭條例的灰色地帶,引起爭拗不足為奇,若執行時出現大問題,委員會在中期檢討會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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