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鄭佩琪) 勞工處公布最低工資參考指引,訂明僱員按照合約於工作地點候命、臨時出差前往非慣常工作地點的交通時間等,都必須以最低工資計算薪酬。勞工處處長卓永興昨表示,各行業有不同實際運作情況,指引難以完全覆蓋,實際計算工資方法須因應個別行業的指引。
香港不少企業機構在內地設廠或辦公室,部分僱員需要往返兩地工作。根據勞工處指引,假設僱員逢周一在香港的辦公室工作,逢周二至周五則於公司的內地廠房工作,由於內地廠房是僱員的慣常工作地點,其往來居住地方及內地廠房的交通時間,不算是最低工資的工時。
但假如僱員主要於香港的工廠上班,有天被僱主指派出差,前往客戶於海外的辦公室公幹,由於該處並非僱員的慣常工作地點,其用於往來居住地方及客戶辦公室的交通時間,屬於最低工資的工時。
按合約候召屬最低工資範圍
部分工作需要員工「隨時候命」,以因應需要提供緊急服務,假設僱員每天工作時間由上午10時至晚上7時,另須按照僱傭合約,與其他員工輪流留駐工作地點候召,每周一天。
根據指引,由於僱員是按照僱傭合約,留守工作地點當值,故該段候召時間屬於最低工資的工時範圍。
假如僱員為避開塞車等個人原因,較僱傭合約訂明的上班時間提早回到公司,例如合約列明上班時間為早上10時,但僱員提早半小時回到公司,由於該僱員並非按照僱傭合約、僱主同意或僱主指示而留駐公司當值,則該半小時不能計入最低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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