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一名無立下遺囑、且無親生子女的老婦逝世10年,其遺產誰屬仍懸而未決,老婦50多歲的繼女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裡的「後嗣」包括繼子女,她可優先繼承遺產,事件掀起其餘5宗類似案件一同作指示聆訊,政府重申「後嗣」只限親生子女,案件押後判決。
女死者張芳於01年去世,其繼女凌綺琚為申領遺產而興訟。凌一方指出,該條例原意是設想死者有遺囑時會如何安排遺產,既然現今離婚者眾,凌認為「後嗣」應泛指所有由死者養育及同住的子女,法庭應酌情考慮。
政府指出,終院09年頒判詞,就一宗爭產案判死者的生母勝訴,其繼母不獲分毫,認為倘繼子女可繼承遺產乃相當荒謬。政府又指出,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屬於政府所有,但政府仍可撥款予死者的受養人;惟凌至今未作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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