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飲食業)「落場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數?
答:如僱員在「落場時間」須根據僱主指示、同意或合約訂明而留駐在工作地點,便應計算入工時,否則不用計算。
問:是否所有與工作有關的培訓時間也屬於工作時數?
答:如果僱員是按照僱主指示、同意或合約訂明,留駐某個地點接受培訓,該段時間應計入工時,否則便不用計算。
問:某店務助理員在5月1日(勞動節)法定假日當天被安排工作,僱主安排他在6月放取法定假日補假(即另定假日)。在計算該名僱員5月份的總工作時數時,是否需要包括他在5月1日當天工作的時數?
答:該僱員在5月1日的工作時間,應計算在5月份的工作時數內。
問:因應最低工資的實施,僱主是否要將支薪模式由月薪改為日薪或時薪?
答:法定最低工資並沒有改變或影響現時按照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制定的資薪模式,僱主不必作出更改。
問:僱主與僱員是否可以協定工資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答:不可以。
資料來源:勞工處《最低工資條例》行業性參考指引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陳寶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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