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2009年10月,外籍主控官葉祖耀(Neil Mitchell)在灣仔區域法院處理一宗詐騙案時,在法院外遭6名兇徒淋潑腐蝕性液體,意圖阻撓他出庭。其中3名被告早前認罪,昨於高院分別判囚10年及12年。法官貝珊判刑時斥責被告為了金錢利益作出冷血行為,雖接納他們不是案件主腦,但為了起阻嚇性作用,需重判3名被告。
另2人監10年 3被告今判刑
貝珊法官以3名被告不同的角色,於高院判處林偉世(21歲)、李彥南(19歲)同入獄10年;而負責「召集」的賴國樑(38歲)則入獄12年。同案另3名男子馬信益(39歲)、姬錫康(44歲)及鄧忠濠(29歲),則將於今日判刑。
貝官判刑指,淋鏹案件可分3類,分別是感情糾紛、收錢奉命行事及受精神病影響下犯案,而本案則屬於收錢行事類型的案件。貝官斥責被告為了金錢利益,有意圖傷害身為主控官的事主,行為冷血。而案件經精心策劃,各被告都有自己的角色,更指出不接納林表示自己年幼,誤以為涉案液體只是「污糟水」的求情理由。案情指,外籍主控官葉祖耀於2009年10月27日,於區院處理一名律師涉嫌串謀洗黑錢及詐騙的案件,在午膳時間橫過港灣道前往君悅酒店方向時,突有2名男子分別向他面部及身體潑淋液體,事後證實其左眼、左耳及面頰受傷,左眼角膜更一度受損。涉案各人被捕後,在警誡下均稱受人指使而犯事,事後可獲2,500至3,000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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