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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申上訴終院 官質疑理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0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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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振聰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聘資深大狀周家明(左)作代表。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在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遺產案中2仗敗訴的陳振聰,昨改聘本地資深大律師周家明,以遺產總值超過100萬元為由,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庭法官卻質疑終審法院法例中所指的100萬元款額,並非指遺產的總額,而是針對上訴人提出上訴申索所得的數額是否超過100萬元。另原保持中立的律政司代表亦強調,從「06年遺囑」內容所見,陳振聰僅屬「信託人」,絕非「受益人」,就算「06年遺囑」確立,陳振聰最終只是「零」收益,故上訴庭不應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3位女法官聆聽各方的陳詞後,表示押後裁決。

傳陳振聰聘「金牙大狀」陪報到

 因懷疑偽造遺囑准以500萬元現金保釋的陳振聰,將於4月7日再度向中區警署報到。據悉,陳振聰已預計報到當日會有事發生,以20萬元聘請有「金牙大狀」之稱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屆時陪伴到警署報到。

 資深大狀周家明指出,根據終審法院第22(1a)條文,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款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萬元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而涉及的款項或價值達100萬元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的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所以陳振聰以該「當然權利」為理由,提出上訴終院申請。

大狀拖梅媽案落水

 周家明並指,本案所牽涉的遺產巨大,亦受公眾關注,加上過往龔如心與老爺王廷歆,以及梅媽覃美金的爭產案,都基於「當然權利」而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認為本案與該2宗案例無異。

 但上訴庭女法官郭美超卻認為終審法院條例中的「當然權利」,並非指遺產總額(value of property),而是指上訴人提出申索所得的款項(value of claim)。此外,陳振聰一方所引用的2個案例,均明顯可見案中任何一方都是遺產案唯一的受益人,任何一方若勝訴,都可以取得涉案遺產的全數,與本案情況有別,因陳振聰所持有的「06年遺囑」內容含糊,尤以第2段「我將本人的遺產餘款,遺贈陳振聰先生,該等遺產餘款,……」明顯陳振聰有可能不是該遺囑的「唯一受益人」。鑑於陳振聰和華懋慈善基金均同意在決定「02年遺囑」抑或是「06年遺囑」哪一份屬實後,兩方都會就最後有效的遺囑意思作出解釋,換言之,現階段根本未能指陳振聰是否在「06年遺囑」是唯一受益人的身份。

 上訴庭女法官關淑馨亦質疑陳振聰的上訴理據,根本無法即時或直接計算出他上訴申索所得的款項是超過100萬元,陳振聰現只能提及本案涉及的遺產總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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